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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商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张守忠与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忠,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商初字第1537号原告张守忠,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郑焕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晓转,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原告张守忠与被告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正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守忠、被告济南正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晓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守忠诉称,2009年6月23日张守忠与济南正大公司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一份,由张守忠购买济南正大公司开发的位于历下区的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440742元。合同签订后,张守忠依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合同第十五条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即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自张守忠实际收房后,已经超过360日,济南正大公司仍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而且责任完全在被告方,张守忠就此与济南正大公司多次进行交涉未果,无奈诉至法院,为此,张守忠请求判令:1、济南正大公司支付张守忠逾期办证违约金6611.1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济南正大公司承担。原告张守忠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证据2、购房发票一张,证明原告已付清购房款。被告济南正大公司辩称,张守忠起诉违约金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应当使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的计算日应从约定办证逾期之日起算。本案原被告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已付购房款的1.5%。为一时性债权,应当从实际交房日起360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涉案房产实际交房日为2010年6月26日,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当在实际交房后360日后的两年内向济南正大公司主张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守忠起诉日期明显超过诉讼请求。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政府政策的变化是造成迟延办证的原因。自2011年5月份以来,济南市建委在开发企业办理开发房产综合验收方面提交资料增加了11项,导致办理产权登记提交资料增加,严重加大了开发企业的办证义务,最终导致办证延期。被告将尽快为原告办理房产证,望法院考虑以上因素酌情减轻被告的违约责任。被告济南正大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对原告张守忠和被告济南正大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核认定,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综合确认事实如下:2009年6月23日,张守忠与济南正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张守忠购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的涉诉房屋。合同约定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守忠按约定付清了购房款440742元,济南正大公司于2010年6月26日交付了涉诉房屋。涉诉房屋系济南正大公司与山东友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友谊集团)联合开发,双方于2005年3月2日签订了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济南正大公司有权出售涉诉房屋。涉诉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济建开预许字第(2008)021号,证载建设单位为山东友谊集团。在本案审理期间,济南正大公司或山东友谊集团尚未将办理涉诉房屋产权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涉诉房屋尚未办理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本院认为,因涉诉房屋具备合法的建设及销售依据,且联合开发方建设单位山东友谊集团同意济南正大公司销售涉诉房屋,故张守忠与济南正大公司自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涉诉房屋于2010年6月26日交付,按照约定,济南正大公司应在360日内将办理涉诉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交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济南正大公司未在约定的时期内履行备案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因济南正大公司的责任致使张守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济南正大公司应按已付房价款的1.5%向张守忠支付违约金。也即济南正大公司应向张守忠支付的违约金为440742元×1.5%=6611.13元,张守忠的该项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守忠逾期办证违约金6611.1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春晓人民陪审员  王力平人民陪审员  郭小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路文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