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董伟与龚鹏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龚鹏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338号原告董伟,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龚鹏澎,男,199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伟与被告龚鹏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伟于2015年9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伟负担。审 判 长 石 文人民陪审员 苏弋航人民陪审员 陈健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行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