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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董伟与龚鹏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龚鹏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338号原告董伟,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龚鹏澎,男,199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伟与被告龚鹏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伟于2015年9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伟负担。审 判 长  石 文人民陪审员  苏弋航人民陪审员  陈健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行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