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段丽平与王新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段丽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齐邦显。被执行人:王新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宜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丽平与被执行人王新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茂忠未受偿2000.00元,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梁执字第3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王新义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