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高集团威海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平高集团威海高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商初字第208号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茂成,山东睿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东友,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平高集团威海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文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高集团威海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传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