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白民初字第03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文萍诉被告张福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3893号原告孙某某,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委托代理人毕振华,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