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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白民初字第03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文萍诉被告张福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3893号原告孙某某,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委托代理人毕振华,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