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千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海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宗枳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宗枳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千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系贷款人、抵押权人)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永安路18号。被执行人:宗枳彤,女,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新台镇东新村05组。本院在执行海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宗枳彤民间借贷纠纷(2015)鞍千执字第0014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宗枳彤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该案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5)鞍千证执字第2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军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黄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