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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执字第008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殷翠兰与水恒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翠兰,水恒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807-1号申请执行人:殷翠兰,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被执行人:水恒喜,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本院依据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10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水恒喜价值4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芮道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