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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1055号原告孙某甲,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满族,工人。委托代理人曹庆祥,大石桥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满族,无业。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滕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庆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相识后,经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结为合法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孙某乙,年满十八周岁,一子孙某丙,现年9周岁。现因为被告有过错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婚姻无法再存续下去,现被告已离家出走,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法夫妻关系,婚生子孙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房屋一处赠与孙某丙所有,存款40,000.00元中有女儿孙某乙8,000.00元应该返还给女儿,剩余32,000.00元原告应适当多得。被告张某某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生子女二人,女儿孙某乙,1996年9月18日出生,现年19周岁,在校大学生。儿子孙某丙,2006年1月19日出生,现年9周岁。双方婚初感情良好,近年来为家庭琐事吵打,被告于2015年6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再查,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坐落于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东市粮油公司职工楼东楼门三层42号楼房53.6平方米房屋一处,共同存款32,000.00元,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欠女儿孙某乙土地承包款8,000.00元,应该给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举证户口簿、存单二张、房屋买卖立据一份、房屋产权证明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一份等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但未能提供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无法认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且被告又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并希望通过本次诉讼,原、被告都能吸取教训,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为了构建和谐家庭,希望原、被告都能够做到互相理解、相互关心与爱护、共同经营好婚姻家庭。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叁佰元整),减半收取150.00(壹佰伍拾元整),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滕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