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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永修县支行与王少平、王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修支行,王少平,王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修支行,住所地:永修县涂埠镇新城大道29号。被执行人王少平,男,1985年10月生,住永修县。被执行人王星,男,1975年7月生,住永修县。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永执字第13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修支行与王少平、王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额为144246.13元,已执行到位15600元,未执行到位128646.1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永执字第13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修支行与王少平、王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守明审判员  詹 旺审判员  邓怡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洪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