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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于桂新与承德县娜强制衣厂、张宝军、石小兰、张金礼、钱满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桂新,承德县娜强制衣厂,张宝军,石小兰,张金礼,钱满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954号原告于桂新。被告承德县娜强制衣厂。被告张宝军。被告石小兰。被告张金礼。被告钱满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桂新与被告承德县娜强制衣厂、张宝军、石小兰、张金礼、钱满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桂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桂新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桂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阮春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建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