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5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周双全与被告解安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双全,解安龙,宜宾戎州巴士运业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5447号原告周双全,男,重庆市大足县人。被告解安龙,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宜宾戎州巴士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城墙巷23号。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业务部。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蜀南大道西段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双全与被告解安龙、宜宾戎州巴士运业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双全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双全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双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双全承担。审判员 龚莉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莉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