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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盐田区盐港汽车维修厂与深圳市华亿通运输有限公司、刘成钢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436号原告:深圳市盐田区盐田港汽车维修厂。法定代表人:张朝文,系厂长。被告:深圳市华亿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华。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成钢。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盐田区盐田港汽车维修厂诉被告深圳市华亿通运输有限公司、刘成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华亿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盐田区盐田港汽车维修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华亿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盐田区盐田港汽车维修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华亿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胡  亚  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卓然(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