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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2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明亮与孙剑飞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亮,孙剑飞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2645号原告王明亮。委托代理人严钧,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海平,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剑飞。委托代理人冯潇洁,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明亮诉被告孙剑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亮的委托代理人严钧,被告孙剑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明亮诉称:2014年11月30日,经上海锐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被告与案外人邓某就上海市浦东新区西泰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系争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2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约定支付定金20万元。原、被告另签订佣金确认书一份,明确被告应支付佣金为28,000元。但随即被告和卖家自行解除了合同,定金也予以归还,致使交易终止。2014年12月1日,上海锐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注销,未了事宜由投资人即原告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原告认为已为被告完成了居间义务,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佣金28,000元。被告孙剑飞辩称:原告的锐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找到被告再次介绍西泰林路房屋,被告在2014年11月30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佣金确认书、买卖合同。后被告查询中介的资质时发现上海锐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在12月1日就注销登记了,被告与卖方觉得该中介不靠谱,就自行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0日,经上海锐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被告与案外人邓某就上海市浦东新区西泰林路XXX弄XXX号XXX室系争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系争房屋总价款及定金等内容。被告与居间方另签订佣金确认书一份,约定签订买卖合同时被告给付上海锐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佣金28,000元。后,被告和案外人邓某自行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认为被告经居间方介绍签订了买卖合同,居间方已完成了居间义务,被告理应依据居间协议约定支付佣金,故涉诉,诉请如前。另查明:2014年12月1日,原告为投资人的上海锐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投资人王明亮决定歇业,并注销该企业。经清算,该企业债权债务均已处理完毕,若有未了事宜,由投资人王明亮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014年12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准予上海锐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注销登记通知书。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佣金确认书,被告提供的企业注销决定、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被告与案外人邓某在上海锐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居间介绍下就系争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具备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亦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居间方已居间促成买卖双方成就合同关系。但居间方就该买卖合同的后续居间义务未能继续履行,故本院根据居间方对此次交易已提供的相应媒介服务,酌情确定被告应支付的居间报酬为2,900元。上海锐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注销时投资人王明亮承诺上海锐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未了的债权债务由投资人王明亮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佣金,主体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明亮佣金人民币2,9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0元,由原告王明亮负担人民币225元,被告孙剑飞负担人民币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嘉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