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恢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培刚、胡培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高培刚,胡培英,张淑全,杨维梅,辛志明,郑兆花,刘培华,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高培刚。被执行人胡培英。被执行人张淑全。被执行人杨维梅。被执行人辛志明。被执行人郑兆花。被执行人刘培华。被执行人于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培刚、胡培英、张淑全、杨维梅、辛志明、郑兆花、刘培华、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162470.75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62470.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执行员 徐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