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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5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181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贺某某,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804元,下余8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同 创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人民陪审员  张存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