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5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181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贺某某,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804元,下余8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同 创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人民陪审员 张存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