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执非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与易会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易会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苍执非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江。法定代表人:林志恺。被执行人易会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0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易会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易会茶在中国农业银行苍南支行存款10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 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新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