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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执非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与易会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易会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苍执非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江。法定代表人:林志恺。被执行人易会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0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易会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易会茶在中国农业银行苍南支行存款10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 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新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