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法执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明光申请执行刘娜、于连斌、于连福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光,刘娜,于连斌,于连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清法执字第179-8号申请执行人赵明光,男。被执行人刘娜,女。被执行人于连斌。被执行人于连福。赵明光申请执行刘娜、于连斌、于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清民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明光于201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9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于连斌采取了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于连福交付执行款50000元,该款已交付申请执行人赵明光。查封了被执行人于连福的四处房产,并将其中一处(房照号:00013***)作价24193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赵明光抵偿债务。因查封的房产现阶段不宜执行,且三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于2013年2月25日中止执行本案,现中止时间已超过两年,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2)清民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