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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北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松臣与武陟县绿康牛业合作社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北初字第00129号原告王松臣,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新中,男,汉族,1973年7月12日出生。被告武陟县绿康牛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买某,该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臣与被告武陟县绿康牛业合作社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臣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建全审 判 员  张海滨人民陪审员  张翠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菊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