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密海亮与无锡万仕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海亮,无锡万仕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634号申请执行人密海亮。被执行人无锡万仕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城南路32-7号2号楼四层。法定代表人李成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密海亮与被执行人无锡万仕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仕达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04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万仕达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前支付密海亮4763.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该款已由密海亮预交),由万仕达公司负担。万仕达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前将其应负担的费用支付给密海亮。因被执行人未如约履行义务,申请人密海亮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78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万仕达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万仕达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国土登记,无车辆登记。本院还查询了万仕达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已将万仕达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尚有4788.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万仕达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对执行情况召开执行听证会,但申请人未到庭,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0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 森代理审判员 王文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华 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