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舒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青刑初字第4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某,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5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30下午16时许,被告人舒某在青田县船寮镇大路村干活中途休息期间喝了一瓶雪花牌啤酒,当日18时25许,被告人舒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车辆(车架号:WZHY03R20120323127,发动机号:120224419)往青田县船寮镇姜岙方向行驶,途经青田县六东线58KM+200M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36mg/100ml.同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舒某被带至青田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了血样,其送检的血样经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0mg/ml,高于醉酒驾驶0.8mg/ml的标准。经鉴定,被告人舒某案发时驾驶的二轮车辆属机动车之普通二轮摩托车范畴。上述事实,被告人舒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身份信息、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侦查过程报告、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物品、文件发还凭证、青田县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2015)毒检字0917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温汽学(2015)青车检82号车辆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血液提取照片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晓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圣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