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海民初字第2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戴金林与浙江侨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民初字第2606号原告:戴金林。委托代理人:程金霞、王加玺。被告:浙江侨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金林诉被告浙江侨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金林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