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林欣荣与被告曹兰煌、刘芬发、福建省嘉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欣荣,曹兰煌,刘芬发,福建省嘉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林欣荣,男,1974年1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李旭东,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兰煌,男,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刘芬发,男,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福建省嘉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腾飞工业区电信大厦一号楼11层。法定代表人:吴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求忠,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欣荣与被告曹兰煌、刘芬发、福建省嘉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欣荣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欣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欣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为7440元,由原告林欣荣负担。审 判 员 范球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紫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