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桂林龙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龙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叠民初字第564号原告:桂林龙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芳华路7号。被告:李强。桂林龙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李强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桂林龙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双方自行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龙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林龙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海审判员 檀志超审判员 秦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