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4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见华与被告刘平安国家电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见华,刘平安,国家电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688号原告刘见华,男,汉族,住古城乡。委托代理人高丰立,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平安,男,汉族,住古城乡。被告国家电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住址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见华与被告刘平安、国家电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见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见华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见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见华负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