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姜士国与董小九、鄢东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士国,董小九,鄢东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纸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拟稿人:车卫东签发:年月日核稿:年月日校对: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姜士国,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董小九,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鄢东锋,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姜士国与被告董小九、鄢东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前,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士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士国撤回对被告董小九、鄢东锋的起诉。诉讼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