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408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88年7月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文学凯,四川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娟,四川博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仇某某,男,生于1986年10月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玲,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明松,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 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仕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