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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红俊与王永合、王向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俊,王永合,王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杨红俊,男,197112月4日出生,汉族,澄城县城关镇东新街庄头居民区居民,住澄城县东环六路安馨园小区12号楼1单元1楼西户。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7112040016。被执行人王永合,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澄城县王庄镇路井村三组村民,住澄城县城关镇阳庄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8502011637。被执行人王向明,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被执行人王永合之父。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6305161610。本院在执行杨红俊申请执行王永合、王向明返还原物纠纷的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红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放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李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