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勤与冯军民、平舆县天利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勤,冯军民,平舆县天利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王勤,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军民,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平舆县天利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法定代表人冯军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勤申请执行平舆县天利塑业有限公司、冯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1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