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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终字第2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唐娇娇与福建环球家具城发展有限公司、原审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泉州水头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娇娇,福建环球家具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泉州水头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泉民终字第2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娇娇,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胡佳贤,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环球家具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林荣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志强、王巧玲,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泉州水头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负责人车建芳。上诉人唐娇娇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环球家具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环球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泉州水头分公司(下称美凯龙水头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12月24日,唐娇娇因经营“楷模100”家具类产品需要,与环球公司、美凯龙水头分公司签订《经营管理合同》,合同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环球公司将位于红星美凯龙水头家居博览中心C馆二楼展厅CA-8002—8006-1号计865平方米的场地租赁给唐娇娇经营“楷模100”家具类产品;唐娇娇按每平方米7元/月的标准支付租金,即租金为6055元/月;按每平方米28元/月的标准支付商场综合管理服务费,即商场综合管理服务费为24220元/月;按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空调电费,即空调费为每月4325元/平方米;场地租金、商场综合管理服务费分阶段支付,每一阶段付3个月用3个月,第二阶段付2个月用3个月,第三阶段付3个月用3个月,第四阶段付2个月用3个月,支付方式为先付后用,唐娇娇应于每阶段的前一个月15日前缴纳次阶段租金,如延期缴纳上述款项,按欠款金额每天计收0.5%的滞纳金;空调费支付方式为每月20日前支付上月空调费,如延期缴纳上述款项,按欠款金额每天计收0.5%的滞纳金;双方还约定租赁期间的上半年、下半年各有一个月的免租金和商场综合管理服务费的优惠。后环球公司依约将位于水头家居博览中心C馆二楼展厅CA-8002—8006-1号计865平方米的场地租赁给唐娇娇使用,但唐娇娇并未依约全面履行缴纳场地租金、商场综合管理服务费、空调费的义务,至今仍尚欠环球公司场地租金、商场综合管理服务费、空调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9211元。原审法院认为,环球公司、唐娇娇、美凯龙水头分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为合法有效。环球公司、美凯龙水头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唐娇娇进场经营,应按合同约定数额支付相应的租金、管理服务费及空调费。在合同履行期间,唐娇娇只缴纳了2011年1月份至10月份的场地租金、商场综合管理服务费,至今尚欠环球公司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的场地租金、商场综合管理服务费和2011年度的空调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9211元未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现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环球公司请求唐娇娇支付拖欠场地租金、管理服务费、空调费29211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唐娇娇未能依约如期向环球公司或美凯龙水头分公司支付场地租金、管理服务费、空调费,已构成违约,依约应负违约责任,故环球公司有权向唐娇娇按欠款金额每天计收0.5%的滞纳金,在诉讼过程中,环球公司自愿按每日0.05%计算滞纳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审理过程中,环球公司称唐娇娇虽未依约支付首期的租金、商场综合管理服务费以及租赁期间的空调费,但由于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环球公司仍同意将场地续租金给唐娇娇,环球公司既已同意唐娇娇缓交拖欠的相关费用,其再要求唐娇娇支付滞纳金应自其再向唐娇娇催告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环球公司未能举证之后何时催告唐娇娇付款,其要求的滞纳金应自双方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即2012年1月1日开始起算,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唐娇娇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唐娇娇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环球公司场地租金、管理服务费、空调电费合计29211元及滞纳金(自2012年1月1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日0.05%计付);二、驳回环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为457元,由唐娇娇负担。原审判决宣判后,唐娇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环球公司的诉讼请求;环球公司承担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是: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存在错误。1、环球公司就诉争租赁纠纷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唐娇娇与环球公司的租赁合同期间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场地租金、商场综合管理服务费、空调费等均系按照月结的方式结算。而环球公司在原审中的主张是唐娇娇自2011年11月1日起就未支付上述费用,根据规定,环球公司就诉争纠纷于2015年3月12日提起诉讼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其诉求。2、即使未超过诉讼时效,唐娇娇也无需承担空调费用。虽合同中约定空调费的支付方式,但是在实际经营中环球公司已口头免除唐娇娇和其他租户的空调支付义务。对此事实,其他租户均可证实,因此原审判决唐娇娇支付空调费用无依据。3、即使唐娇娇要承担支付责任,也应当从环球公司尚欠唐娇娇的2万元保证金中扣除,多余部分返还给唐娇娇。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唐娇娇已应环球公司要求支付2万元的质量保证金,对此事实由环球公司提交的《经营管理合同》也能予以证实。现双方租赁期间已到期,环球公司应返还唐娇娇该笔款项,并从唐娇娇应承担的支付责任中直接扣除。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环球公司答辩称:唐娇娇的上诉主张不符合事实,其在一审时没有提出诉讼时效问题。唐娇娇主张的保证金,合同第七条规定应由原审第三人退还,与诉争纠纷无关。二审中,上诉人唐娇娇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中“后环球公司依约将位于水头家居博览中心C馆二楼展厅CA-8002—8006-1号计865平方米的场地租赁给唐娇娇使用,但唐娇娇并未依约全面履行缴纳场地租金、商场综合管理服务费、空调费的义务,至今仍尚欠环球公司场地租金、商场综合管理服务费、空调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9211元”的该部分有异议。上诉人唐娇娇与被上诉人环球对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有:1、唐娇娇在二审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原审判决唐娇娇支付空调费用是否正确,以及唐娇娇主张应在付款中扣除保证金的数额是否有依据?上诉人唐娇娇与被上诉人环球公司对该争议焦点的理由与各自的上诉、答辩意见基本相同。本院认为:唐娇娇在原审庭审时缺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原审在向唐娇娇送达应诉材料包括开庭传票时,是根据环球公司在起诉状中提供的唐娇娇的身份证地址通过司法专递进行寄送。环球公司起诉时未向原审法院完整提供唐娇娇的联系方式,遗漏其在合同中所留的手提电话,前述应诉材料体现由收发章签收,并非唐娇娇本人签收,致使唐娇娇未能依法行使其抗辩的权利,因此,唐娇娇在二审时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应视为基于新的证据。根据诉争合同的约定,付款方式为“自合同期限开始,付款直至合同期满”,而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双方共同确认唐娇娇在合同期内就已搬离租赁店面,而环球公司主张之后有通过电话或第三人转告的方式向其催讨过诉争费用,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诉争合同约定的交款期限距原审起诉时隔三年多,环球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向唐娇娇主张过权利,因此其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唐娇娇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唐娇娇上诉提出的质量保证金的问题,可另案处理。综上,因二审出现新的事实,原审的认定事实和处理存在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福建环球家具城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二审受理费913元,由福建环球家具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受理费91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57元,由福建环球家具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海清代理审判员  付莉苹代理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祖山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