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黄登云与罗焱明、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登云,罗焱明,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保字第25-1号原告黄登云。委托代理人李君(特别授权),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龙(一般授权),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焱明。被告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东街116号。法定代表人罗焱明。原告黄登云诉被告罗焱明、被告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川民保字第2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11日,黄登云提交书面申请,同意对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花城路XXX号的房产和XXX号车位全部解封。本院认为,黄登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威远县严陵镇花城路XXX号的房产(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及库房)和XXX号车位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晓望代理审判员 雷 伟代理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杨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