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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执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2015)常执保字第92号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杰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执保字第92号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常宁市青阳中路。法定代表人黄敦福,该行董事长。被告:胡杰,男,汉族,1962年8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胡杰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防止被告胡杰转移藏匿财产,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