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鲁绍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鲁绍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554号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104号5门。法定代表人姜福朋,职务系经理被告鲁绍继,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鲁绍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 晓 伟代理审判员 曹 健 刚人民陪审员 戴丽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