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南刑执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安文豪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2381号罪犯安文豪,男,1965年12月21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2006年11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汇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认定安文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该犯于2007年2月6日投入贵州省瓮安监狱服刑改造,于2010年7月5日投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11月3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36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1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40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3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4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月24日止)。2015年9月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安文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安文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安文豪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文豪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