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梅花与何连柱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807号原告梅花,女,蒙古族,陈巴尔虎旗联通公司退休职工。被告何连柱,男,蒙古族,陈巴尔虎旗东乌珠尔苏木职工。委托代理人金凤,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花诉被告何连柱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花提出撤回起诉请求的行为,属当事人依法处分个人的诉讼请求权,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梅花负担。审判员 布日古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 继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