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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9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重庆江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成都龙泉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本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江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成都龙泉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本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468号原告重庆江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路155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59368049-3。法定代表人李毅,重庆江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成都龙泉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蒋本海,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龙泉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本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江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交纳178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江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