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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天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若伦、王文治、汪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5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张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天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法定代表人:王文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若伦,男,汉族,1995年6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王文治,男,汉族,1969年5月29日出生,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汪翠芳,女,汉族,1974年9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天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450万股股份。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天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450万股股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曹拥军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日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