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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上海康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建始县人民医院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康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建始县人民医院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187号原告:上海康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建始县人民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康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40.00元减半收取13520.00元、财产保全费3392.00元由原告上海康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诗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