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田海军犯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海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67号罪犯田海军,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大英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秀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8月3日、2014年5月8日两次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罪犯田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田海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罚金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海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南洪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