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毛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90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羁押,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舒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5月份,被告人毛某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实施多次盗窃,具体如下:1、2015年5月15日9时许,毛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村先扬后街4号住宅一楼梯间停车处,将被害人吴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无上锁的绿色“死飞”型自行车(无法核价)盗走。得手后,毛某将该车骑到水藤村一处路边以人民币10元的价钱卖给流动收废品的陌生男子。2、2015年5月18日6时许,毛某又去到顺德区乐从镇水藤村文明新村8号对面出租屋门口,将被害人向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无上锁的紫红色韩野牌电动车(无法核价)盗走。得手后,毛某将该车推到水藤村葵林二巷时被民警人赃并获。当日,毛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其患××停止执行拘留。3、2015年5月21日5时许,毛某再次去到顺德区乐从镇水藤村如意巷1-1号纤柔发廊门口,将被害人廖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无上锁的黑色女装电动车(无法核价)盗走。得手后,毛某将该车推到乐从镇罗沙村北沙工业区以人民币110元的价钱卖给流动收废品的陌生男子。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毛某的供述及对作案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赃车的指认笔录;被害人吴某、廖某的陈述;被害人向某的陈述及对被盗车辆的指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解除拘留证明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复印件;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无法核价的相关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毛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毛某因第2宗盗窃于2015年5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次日因患有××解除拘留。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毛某的供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解除拘留证明书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部分赃物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毛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毛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毛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本案先行羁押的2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梁艳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晓华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4页共5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