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4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静、周建军等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周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4037-1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446。申请执行人:周建军,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374。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873号民事调解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建军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九洲大道西2108号18栋4单元603房(权证号码:C3××57)。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敏聪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