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5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湖州双凤橡塑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金珊鞋业有限公司、潘金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湖州双凤橡塑有限公司,温州市金珊鞋业有限公司,潘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549-1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双凤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富兴。被执行人:温州市金珊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金成,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潘金成。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州双凤橡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金珊鞋业有限公司、潘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潘金成名下牌号为浙C×××××的索兰托牌汽车(车辆识别号:KNARU811XB5179735)、牌号为浙C×××××的东风牌汽车(车辆识别号:LV2A43F98EC535068)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7月6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61302.4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不明,无法进行实物查扣。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5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潘奇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洪温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