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3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蔡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184-1号原告蔡某,女,汉族。被告邱某,男,汉族,现被羁押在山东省济南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邱某犯非法拘禁罪而被羁押在山东省济南看守所,不能参加诉讼,本案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