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民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雷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750号原告雷某,女,汉族,住旬邑县马栏镇,村民。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雷某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讲明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杨平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凯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