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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民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雷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750号原告雷某,女,汉族,住旬邑县马栏镇,村民。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雷某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讲明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杨平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凯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