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笫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孙跃军与王立娟、苏胜富保证合同纠纷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跃军,王立娟,苏胜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笫61号申请执行人孙跃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立娟,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第三人苏胜富,男,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孙跃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立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笫3598号民事判决书,己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1月27日本案第三人苏胜富为被执行人王立娟提供担保,约定在2014年4月30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担保到期后,被执行人及第三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第三人苏胜富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银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