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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8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林和法与王国成、李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和法,王国成,李德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836-1号原告:林和法。被告:王国成。被告:李德伟。原告林和法与被告王国成、李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和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林和法负担。审 判 长  王 玮人民陪审员  曾群英人民陪审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