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8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林和法与王国成、李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和法,王国成,李德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836-1号原告:林和法。被告:王国成。被告:李德伟。原告林和法与被告王国成、李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和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林和法负担。审 判 长 王 玮人民陪审员 曾群英人民陪审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