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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4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村民委员会与重庆美森门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村民委员会,重庆美森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4508号原告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组织机构代码66085143-3。法定代表人张石峰,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瑞勇,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丽莹,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美森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街镇工业园走廊新市工业组团新光二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5748-7。委托代理人李克忠,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庹伟,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重庆美森门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美森门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10元,本院减半收取4705元,由原告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