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华与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詹云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华,詹云,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号航洋国际成*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宁明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斌、曹龙,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男,汉族,1967年1月11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桂华新园*幢*单元***号。原审被告詹云,男,汉族,1965年9月9日生,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昆坊新村**栋*单元*楼*号。原审被告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银海花园北区*幢*单元*层*座。负责人蔡紫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是:被上诉人张华恶意增加诉讼标的,本案应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被上诉人张华的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4308573.75元,符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案标准。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斌审 判 员 熊祥富代理审判员 何俊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