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申字第09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广德与陈永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广德,陈永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申字第093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广德,男,1932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永禄,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永连,女,1956年3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永福,男,1959年4月1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陈广德因与被申请人陈永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2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广德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陈永福主张其从申请人陈广德处购得涉案房屋,但是陈永福并未向陈广德支付购房款,陈永福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陈广德支付购房款。因此,一、二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陈永福欺骗陈广德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在陈永福的欺骗下,陈广德误以为是翻建手续而签的字,违背了陈广德的真实意思,故该份买卖合同是陈永福伪造的。综上,申请人陈广德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依法对二审判决提起再审。本院认为:《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陈广德认可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查询档案中,其与陈永福于2006年6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陈永福基于此房屋买卖合同,于同年6月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故涉案合同应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关于申请人陈广德的第一项再审申请意见,被申请人陈永福是否依约支付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并不属于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关于第二项再审申请意见,陈广德虽主张其签订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时,对合同具体内容并不知情,是陈永福以签署房屋翻建手续为名,欺骗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签字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对该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该项主张并非法律规定的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故陈广德的再审申请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陈广德再审申请意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广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辉审 判 员 孙波代理审判员 蒙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