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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裴正根、丁国瑞等与侯思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正根,丁国瑞,吴满兰,裴某,裴卫林,侯思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059号申请执行人裴正根。申请执行人丁国瑞。申请执行人吴满兰。申请执行人裴某。申请执行人裴卫林。被执行人侯思光。申请执行人裴正根与被执行人侯思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赔偿款人民币380818.42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思光去向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10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