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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立煌诉被���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煌,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819号原告:黄立煌,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XXX。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东五号区八栋之二首层第四卡及第二层第二卡。负责人:陈跃峰原告黄立煌诉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立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立煌诉称:原告在清远开了一家小商店做小本生意,经营烟酒茶,以微薄的收入维持一家人的生计。被告经常到原告处赊帐购买烟酒,截止2010年7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38110元,被告在原告登记本上加盖公司的公章予以确认,同时被告的业务员李振华也签名认可。之后,经原告一直催收,被告也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款项30110元一直未付。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011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拖欠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付清货款为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黄立煌举证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营业登记资料,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身份;2、结算书,拟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事实;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答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理查明,2010年期间,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向原告赊购茶烟酒等货物,2010年7月6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138110元,并盖章确认。签订确认书后,被告分8次向原告支付了款项108000元,尚欠3011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讼中,原告变更利息请求,要求利息从201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时止。本院认为,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欠原告黄立煌货款138110元,有被告立下的结算确认书证实,在确认欠款后,被告只支付了108000元,尚欠30110元经原告催收未果,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款30110元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可从欠款确认之日(即2010年7月6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故利息从2010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还清时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3011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黄立煌。案件受理费276元,由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盘润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怀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